-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7條:每學期至少4小時(6節課)可列入彈性學習節數或融入領域學習節數。
- 家庭教育法第12條:每學期至少2小時(3節課)或每學年至少4小時(6節課)家庭教育課程。
家庭教育可實施時間:晨間時間、導師時間、朝會、班會、週會、彈性課程、空白課程、社團時間、家長會活動或學校日、運動會等學校大型活動。 - 家庭暴力防制法第60條規定:美學年英語4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制課程。
- 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」修正條文第7條規定,每學年應至少有4小時以上知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。
- 環境教育法第19條,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,推展環境教育,所有員工、教師、學生均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。並逾億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,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成果。
前項環境教育,得以環境保護相關之課程、演講、討論、網路學習、體驗、實驗(習)、戶外學習、參訪、影片觀賞、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