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新生入學,一個月內完成資料統計
- 行蹤未明-9月底前通報中輟系統
- 行蹤確認-9月底前通報就學系統
- 校務評鑑-中輟業務
- 無中輟生,免附中輟會議記錄
- 各學校檢附中輟計畫、組織分工表、預防中輟計畫
- 輟學日期,指的是第一天未到校日期,且經填報不得修改
- 中輟通報完成-密件,正本行文「強迫入學委員會」、副本「教育處」
- 行蹤說明,指的是中輟當時的行蹤狀況
- 填寫「行蹤不明」,不得修改為「非行蹤不明」;反之,可以由「非行蹤不明」修改為「行蹤不明」
- 尋獲資料,僅有當「行蹤不明」時需填列
- 尋獲、但未入學,將學生尋獲資料填「再次協尋」
- 家訪日期,僅記錄最新的一筆資料
- 家訪備註,可儲存歷次家訪備註資料(重要)
- 通報復學完成,才可算中輟復學完成
- 中輟生,可待復學情況穩定(如1至3天),再行通報復學,避免重複通報
- 中輟生如回校復學後、告知轉學,若第三天未到新學校通報,仍由原轉出學校通報中輟(責任區分)
- 若新生未入學,已經完成中輟通報
- 尋獲,檢附請假資料
- 出境,檢附出境資料
- 高關懷學生,以學期為單位
- 上學期曠課超過49節課,進行通報;但本學期未超過49節課,則不通報(若後續持續曠課,通報時以滿49節課當天為填報日期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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