講師:鍾宛蓉律師
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申請書/檢舉書
申請書:僅當事人、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提出
檢舉書:非上述人士可提出
註:若事件屬於公訴罪(如性侵害、性猥褻),即便當事人、或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不申請,學校仍須提出「檢舉書」(建議學校要先讓法定代理人知悉權益,因為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提出「申請」,則往後將不得提出「申訴」)
當事人未滿18歲,不願提出申請,其法定代理人要申請,仍可提出申請。
註1:20歲為民法認定成年與否,若研究生(超過20歲)遭受性侵害性騷擾後自殘身亡,其家長無法對調查報告提出「申復」,因年齡超過20歲,無法定代理人。
註2:民法-20歲成年
刑法-18歲成年,刑法對於性的同意能力有年齡限制,採生物年齡認定有無性同意能力,因考量16歲身心發展未成熟,因此,未達16歲完全沒有性自主同意能力。
兩小無猜條款是中華民國在1999年4月23日起增訂的法律條文,正式的條文在《中華民國刑法》「妨害性自主罪」第二百二十七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。
因為在刑法第227條中規定了和未滿16歲的人發生性行為[1]者,不論其為自願或強迫,都一樣是有罪的。但是由於可能雙方都是未成年的小孩,只因好奇或相愛而誤嚐禁果,故刑法227-1條規定,十八歲以下,減輕或免除其刑。
由於犯下例外的人都還是未成年的小孩子,有如兩小無猜一般,故將其稱之為「兩小無猜條款」。
刑法227條
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
。
第一項、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第 227-1 條
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。
第 229-1 條
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、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,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
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,須告訴乃論。
第229-1條,告訴乃論罪有效期6個月。
性騷擾屬告訴乃論罪,若無人申請,學校可請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簽署「簽復學校通知書」,務必有法定代理人親自簽名,學校使得不申請。
學校一旦接案,承辦人務必準備「申請/檢舉書」與「簽復同意書」兩份,詢問代理人是否要提出申請。
若屬師對生或影響層面大(如該生是累犯,或師對生),即使無人申請,或代理人即便願意簽「簽復同意書」,學校仍須提出「檢舉書」
一旦接案,承辦人要找處室主任、當事人與法定代理人,共同針對案件進行說明,不要只對當事人
一旦接案,先行在24小時進行通報(校安通報與關懷e起來),等找到代理人再行決定申請或檢舉。
各類校安事件通知單,是在保護老師、避免學校承辦人延誤通報時間(24小時以第1人知悉時間開始算起)
一旦接案,3個工作天(非3天)內提交學校性平委員會,7天(還是20天?)內以書面(性平事件調查通知單)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。
性平委員會,決定是否成案的條件取決不接受匿名案件、是否屬性平法?是否重複申請?(案件可以提出「申復」,但不可重複提出「申請」);再決定是否調查
若事證明確(如有法律判決書、起訴書),可以該判決書或起訴書作為會議報告
通報要件
關懷e起來 113
1. 涉及性侵害-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
2. 未滿18歲-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護法第53條第1項
3. 涉及家庭暴力-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項
4. 涉及性交易-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9條
5. 當事人為身心障礙者-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6條
校安通報
1.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
2.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罷凌防治準則第16條
3. 校園罷凌防治準則第21條第1項
通報不需要徵得被害人同意,但應向被害人說明通報,並注意保密
學校發生性侵害性騷擾等事件,「事後處理知能」,應採緊急措施(隔離、輔導、改進措施、加強巡邏),如未將當事人與行為人隔離,導致後續造成二次傷害,學校應負起相關法律責任。
性侵害性騷擾之案件事實有無,由性平委員會認定與調查,當認定成立
性侵害(事件嚴重,不分情節嚴重或輕微)
性騷擾、性罷凌,分「情節重大」、「情節尚非重大」、「情節輕微」等,則送交權責單位(學生獎懲委員會、人事評議委員會、考績會、教評會),決定懲處輕重;權責單位不可推翻性平會認定之事實,僅可對懲處進行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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